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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街院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月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迟某某陆续向冯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后因迟某某未能按时还款,冯某某指使王某某(另案处理)、徐某甲(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迟某某拘禁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非常男女公寓内索要欠款。

2.2013年6月至2015年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处借款,后王某某以徐某某未还清欠款为名,指使徐某甲(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徐某某多次拘禁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非常男女公寓等地点。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利息明细、记账凭证、收据、转账凭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住宿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迟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徐某某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劲松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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