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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2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怀疑被害人汤某某和吴某某打联手麻将赢了其钱,便约汤某某在垫江县桂阳街道桂溪华庭2号大门门口见面,向其索要10000元。因汤某某不承认打假牌和退钱,张某某便电话邀约了外号“二”(真名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朋友到现场帮忙,李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后,汤某某仍不承认退钱,张某某便上前打汤某某两耳光、李某某等人也上前采用打耳光、脚踢的方式对汤某某进行威胁。汤某某因害怕被迫答应退钱,当场给张某某现金1800元,又通过朋友转账4000元到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张某某收到钱后,要求汤某某给其写10000元的借条,并与汤某某一起到**镇查看其家庭住址。次日17时许,汤某某将剩余的4200元送到桂溪华庭2号大门门口交给张某某的母亲阳某某并拿回借条。

2018年10月18日,民警将张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的家人已退还10000元,民警将其发还给被害人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余某某、吴某某、阳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轻微暴力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星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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