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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欧某某(法名“释某某”)系大连市甘井子区(现高新园区)**镇**佛堂僧人,负责管理**佛堂。2017年8月,因**佛堂动迁一事被害人欧某某找到尹某某和孙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帮忙,后又通过该二人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9月,尹某某以变更寺庙法人姓名、阻止动迁等为由将被害人欧某某手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证件、机构代码证、公章等寺庙材料要走。2019年6、7月份,因尹某某将其大连的房屋出售,其将上述寺庙材料带至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中保管,后张某某得知被害人想取回上述材料,遂于同年10月24日和11月12日电话联系欧某某以如不给钱则销毁寺庙材料以及自己在山东有势力向对方施以威胁,强行索要人民币500 000元。后因被害人欧某某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到凌水念佛堂找被害人取钱时被警察当场抓获,致其未能实际取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坦白又系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珊

检察官助理:裴军智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附卷光碟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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