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公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29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于2018年12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3月7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分别强迫济宁***学院学生孔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三人用身份证在济宁**手机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为其购买OPPO、三星、苹果等品牌手机五部,价值247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4部手机转卖套现获利,将苹果8p手机送给其女友田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19年4月2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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