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住淄博市桓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淄川区**街**号楼附近尾随一嫖娼男子李某某至**小区处,冒充派出所人员抓嫖娼罚款,对李某某敲诈勒索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已经退还被害人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乾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份;
4.换押手续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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