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至案发,在菏泽市定陶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导被害人赵某乙从被告人张某某手中为他人借款,借款到手后经由他人转手再将所借钱款返还,以此虚增被害人赵某乙债务,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恐吓、威胁方式再向被害人赵某乙主张所虚增债权。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赵某乙家人处得款人民币17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赵某甲、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虚增债务,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威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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