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镇平县**乡**村**号。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9月3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时许,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茶山镇**村**街**号出租屋1楼小店内赌博输钱后叫来了被告人张某某及高某某(已判刑)等四名男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以玩扑克牌出千为借口对在场的黄某某殴打,以报警举报被害人周某某店铺有赌博行为为由,向周某某索要20000元,周某某出于害怕,同意先支付张某某等人5000元,剩余的15000元第二天再支付。后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5000元给张某某、高某某等人。得手后,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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