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蒋某某(均已判决)以诱人酒驾后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吴某某负责在“陌陌”等聊天软件上添加陌生男子,和目标男子聊天并约出来一起吃宵夜喝酒,见面后吴将目标男子驾驶的车辆特征和车牌号码告知张某某、蒋某某,后张、蒋趁目标男子酒后驾车离开时,驾车尾随对方车辆并制造追尾的交通事故,在协商处理期间,张、蒋利用目标男子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威胁其支付高额维修费。
一、2020年3月23日凌晨,吴某某、蒋某某和张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在本市**区公园附近敲诈勒索被害人唐某某10000元。
二、2020年3月24日凌晨,吴某某、蒋某某和张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在本市万江镇**路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甲1500元。
三、2020年3月27日凌晨,吴某某、蒋某某和张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在深圳市**区**路**教育集团**学校附近敲诈勒索被害人车某某7500元。
四、2020年3月29日凌晨,吴某某、蒋某某和张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在本市虎门镇**公寓附近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乙3000元。
2020年7月7日18时许,侦查人员在深圳市**街道办一路边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车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