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张明粉,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公寓**房间(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粉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明粉以被害人任某某在饭局中调戏自己为由,谎称其舅舅是中纪委的工作人员,以其舅舅能将任某某判刑入狱、没收家产为要挟,敲诈勒索任某某人民币58万元及其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房产两处。敲诈勒索数额共计人民币14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明粉采取上述方式,于2019年4月19日敲诈勒索被害人任某某现金人民币58万元;
2.被告人张明粉采取上述方式,于2019年4月22日敲诈勒索被害人任某某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西路**号楼**室房产一处,价值人民币84.4万元;于同月敲诈勒索任某某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公馆**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处,因该房产有贷款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任某某筹款准备还款期间因任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明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金兵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明粉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明粉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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