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9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路**号。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谢某某驾驶赣C*****白色依维柯货车行驶至樟树市药都大道清江快捷酒店门口公路上,被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红色大众POLO小车追尾。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打了谢某某几巴掌,并要其赔偿修车费。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叫黄某甲带人过来,黄某甲打的和黄某乙、彭某某一同前往清江快捷酒店门口,同被告人张某某一起殴打了谢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坐上谢某某的小货车,到沿江公园停车场附近谈赔偿的事情,并在沿江公园又打了谢某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人张某某打的和谢某某到了樟树八小旁边加油站附近,谢某某从身上拿出71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修车费,同时其行驶证、驾驶证被被告人张某某扣下。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7年5月12日,被害人谢某某从樟树市公安局领取驾驶证、行驶证和现金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领条、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熊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71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检察官助理:付腾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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