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253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曝光其前妻石某某裸体视频相要挟,向被害人石某某索要人民币18000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离婚证复印件、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联系电话:1391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