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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怀安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镇**街,现居住在怀安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依法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左右,罪犯刘某甲(己判刑)获知其同居女友安某某和被害人刘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伺机准备抓刘某乙和安某某的奸情。2017年5月26日14时许,刘某甲得知刘某乙在其家中的消息后,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回到其家中,将前来给安某某送饭的刘某乙堵住,刘某甲以刘某乙和其妻子安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在家中伙同杨某某殴打威逼刘某乙向其索要15万元。刘某乙被逼无奈,将自己的一辆绅宝D50轿车(冀GK****)经张某某介绍,到**镇职教中心附近停车场内,以四万元价格抵押给班某某。刘某乙将扣除利息后剩余的37600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从中抽取好处费2200元后,将剩余的现金交给刘某甲。刘某甲在停车场院内又让刘某乙给其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并将刘某乙随身携带的一张信用卡拿走,后透支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甲、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罪犯刘某甲等人敲诈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法院

检察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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