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害人谢某某在其住处本市下城区**幢**单元**室**,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联系并提出以“裸贷”方式给被害人谢某某放款,随后被害人谢某某按照要求将自己的两张裸照及一段裸体视频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因被告人张某某仍要求继续提供照片,被害人谢某某遂提出放弃借款。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删除、散布裸照为由,先后向被害人谢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5500元(其中15000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陌陌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人民币2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晓光
检察员:胡俊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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