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阳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阳新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政府许可在位于*****村**组的**山开采石料。经协商,**公司赔偿该村村民70余万元。因不满**公司的赔偿,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至8月多次前往**山阻工,不准**公司开采。**公司**,被害人徐某甲便多次做张某甲工作,称可以来**公司做生意,张某甲便称要在**公司开设户头买石料,徐某甲怕张某甲闹事便同意了。
后张某甲找到费某戊和费某乙,对二人称自己在**公司有购买石料的户头,可以把该户头借给二人,但每吨二人必须给0.5元的好处费。费某戊和费某乙二人便同意了,并帮张某甲缴纳了该户头的保证金。
2019年9月2日,费某戊和费某乙从张某甲的户头购买了2万余吨石料,张某甲从中获利1万余元,但其嫌利润过低,便来到**公司对徐某乙,自己赚得钱太少了,**公司根本没有照顾到位,**公司应该再支付自己3万元。因怕张某甲带村民到工地阻工,徐某甲被迫和张某甲商量,最后同意再额外支付张某甲6800元。后**公司通过购买石料的费某乙将6800元转给了张某甲。
2019年12月3日,张某甲再次借故到**公司采石点阻工,徐某甲见状便报了警。出警民警将被告人张某甲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害人徐某乙只要张某甲在之后不再对兴洪物流园违法阻工,愿意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领款单、征地意见、征地协议、征地范围地图、拍卖成交确认书、林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征地补偿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袁某某、费某丙、王某某、费某丁、张某丙、张某丁、刘某某、费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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