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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923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5日因敲诈勒索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独自或伙同他人“小胖”(化名、另案处理)在洛阳、郑州等多地多家超市,多次以购买或发现过期问题食品并向食药局投诉举报为由,要挟超市向其支付高额赔偿费用,索要物品。

1、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到洛阳市纱厂北路丹尼斯超市,在多次购买过期问题食品,向超市索取高额赔偿后,又向超市负责人索要香烟、白酒、牛羊肉、枣夹核桃等商品。

2、201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到洛阳市纱厂南路丹尼斯超市,在两次购买过期食品并向超市索要高额赔偿后,又向超市经营者索取两条香烟、巧克力等商品。

3、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携一名女性到洛阳市政和路丹尼斯超市勒索价值746.42元的商品,该超市经营者被迫付账后,张某某将上述商品带走。

4、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洛阳市政和路丹尼斯超市以在店内发现过期食品为由,敲诈超市经营者2500元。

5、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小胖”先后到洛阳市北大街丹尼斯超市,在多次购买、发现过期食品并向超市索取巨额赔偿后,又勒索超市其他价值1148.7元的商品,超市经营者被迫替其付账。后又勒索超市经营者微信红包198元。

6、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郑州市家乐福超市花园路店,在购买过期食品并向超市索要高额赔偿后,又向超市经营者分别勒索微信红包16.8元、68元以及月饼、水果、海鲜等商品。

7、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到郑州大润发超市大学路店,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并索取巨额赔偿。其中故意以分3单购买过期麦片的方式,要求超市每单赔偿其1000元,并索取两盒中华香烟。最终超市赔偿其2000元加两盒中华香烟。

8、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小胖”到郑州市丹尼斯超市丰乐店,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并索取巨额赔偿。其中故意采取分5单购买过期散装糖的方式要求超市赔偿5000元,后超市被迫赔偿其4000元。之后又以发现过期食品为由索取食用油、洗发水、香烟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书证: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4、​ 证人尤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5、​ 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多次向多名被害人敲诈高额赔偿和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伟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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