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在交往期间二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张某某还曾两次向周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同年12月11日晚,二人又在屯溪区**小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发生性关系,之后张某某向周某某谎称其手中有两人的性爱视频,并开玩笑说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可以火一把,周某某欲查看其手机,无果后离开。之后几天,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周某某,提出让周某某在十天内支付人民币5万元,否则将该视频在网络上进行散播。周某某因害怕于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在准备去拿钱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某委托他人向被害人周某某支付了借款6000元及赔偿款4000元,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检查等笔录;
5. 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张某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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