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11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2011年11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不让刘某甲承建**街居委会安置楼相威胁,将一辆黑色宝马车拦在**街居委会安置楼施工通道上阻碍施工。为顺利施工,刘某甲被迫以17万元的价格外加2万元转让费购买本村刘某乙的安置楼一座送给张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还赃款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到条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391****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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