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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1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庄屯,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101户,出租车司机。2004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颜某某(已判决)故意追尾酒驾车辆,乘对方酒后驾车不敢报警之机敲诈对方钱财,仍给颜某某打电话通风报信、提供敲诈勒索目标。

2018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告知颜某某刚乘坐其出租车的两名饮酒乘客到开发区**路中信银行前取车,并在现场等颜某某前来。颜某某赶到开发区**路中信银行后,驾驶自己的白色丰田鲁******尾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黑色鲁******轿车至**路**路路口,故意不减速将自己驾驶的车辆追尾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后被害人王某某因怕遇到坏人,驾车离开现场,颜某某最后在**区东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逼停,被害人王某某和朋友因害怕弃车离开现场,未搭理颜某某,未能达到颜某某欲利用对方酒驾敲诈勒索的目的。后颜某某报警处理事故,以对方事故后逃逸为由,敲诈被害人王某某车辆维修费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员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蕙竹、张美香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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