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与黄某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各自承担。离婚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以生病为由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其前妻黄某甲、前妻姐姐黄某乙索要钱财,索得被害人黄某甲的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黄某乙的人民币35000元。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向黄某甲发含有定位图片、向瑞宝村村民宣传、准备棺材、你死我亡等威胁内容的微信,要求黄某甲给其人民币300万元。因不满黄某甲未按要求给其钱,同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螺丝刀到本市海珠区江南外国语学校门口,袭击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并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殴打并咬伤黄某乙左手臂(经鉴定属轻微伤)。同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黄某乙发出短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称黄某乙欠其人民币300万元,要求最少给其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川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卷,光盘5张。
3.扣押被告人张某某华为手机1部、螺丝批1把,以上物品暂存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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