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建农检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胜利农垦社区**区**委**组**号。2018年11月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越级到北京无理上访。因被害人邓某某是张某某的包保责任人,张某某的上访行为致使邓某某多次被农场处罚。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邓某某索要4万元,并称如不给就继续上访,邓某某怕张某某再次上访影响自己工作,迫于无奈,邓某某在胜利农场**理区办公室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录音录像手表等;

2.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王某某、邓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牡丹江市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7.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辨认笔录及照片;

8. 现场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三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波

2019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抚远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