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46********,汉族,文盲,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因宅基地、建房问题与邻居穆某某发生纠纷,后由相山区渠沟镇进行初查协调,并告知张某甲采取诉讼途径解决。随后,其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越级进京上访。2017年其房屋建好后,又提出补偿其8万元建房材料涨价损失的要求,经淮北市相山区信访局、相山区渠沟镇镇政府和相山区渠沟镇张集行政村与其进行协调,由渠沟镇和张集行政村救助补偿张某甲共计5万元(含2万元信访救助款),2018年9月12日张某甲收到该款后当日签下息诉罢访承诺书,答应不再就此事到各级上访,后其又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5日再次到北京越级上访,并要求补足其8万元损失,否则以继续越级进京上访相要挟。期间,被害人胡某某、张某乙作为张某甲的维稳负责人,因张某甲越级进京上访受到相山区渠沟镇纪委诫勉谈话和党内警告处分。因害怕张某甲再次上访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处分,迫于压力,被害人胡某某、张某乙等人于2019年2月23日将3万元交付给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核实情况证明、到案经过、承诺书、收条、谈话记录表、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信访事项处理送达情况、信访登记情况等相关书证;

2.证人祁某某、穆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检察员:王旭

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