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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始,原福清市土地管理局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闽政〔1993〕号文件精神,征用原融城街道上塘边土地150亩作为“五统一”开发试点进行开发建设。因该地块原属于融城镇融北村(现玉屏街道融北社区)1至4生产队(现拆分为9个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遂由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以每亩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向上述村民征用土地并支付了相应补偿款,后村民均已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之后,原福清市土地管理局先后将上述征用的地块出让给胡某某等人用于个人住宅建设。后又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该地块的建设一直被搁置,直至2013年上塘边住宅小区总平调整方案确定后,原福清市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陆续批准许可上塘边住宅小区业主施工建房。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害人翁某甲、杨某甲、倪某某等34户业主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陆续开始在上述地块上动工建房。在上述业主动工建房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甲、陈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担任融北社区居委会主任、支部书记、副书记、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老体协”)主席、副主席、出纳、村民小组长或原生产队长的职务身份,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村民多次以暴力、威胁等各种方式阻扰施工,强行向上塘边住宅小区建房业主索要所谓的老体协“赞助款”,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为纠集者,同案人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福清市玉屏街道融北社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副主席的同案人林某甲、融北社区第二村民小组组长原生产队长同案人陈某丁,找到时任融北社区村委会主任同案人陈某甲、时任融北社区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及老体协主席同案人陈某乙、副书记同案人陈某丙,认为当初上塘边地块被政府征用的补偿款太低,商量准备对上塘边住宅区业主索要补偿款的事情,陈某甲认为可以组织原1-4生产队队长开会研究如何收取上塘边住宅区业主赞助款,上述人员均同意。之后,同案人陈某甲召集原融北村1至4生产队拆分后的九个居民小组组长同案人陈某丁、许某甲等人,具体商议以何种名目向上塘边小区建房业主索要钱款及如何索要等事宜,最后商定采取阻扰施工的方式,以融北社区老体协的名义向上塘边小区业主索要“赞助款”,让业主将钱款交到老体协的对公账户上(账号9010712100010000001853),对于不愿意交纳钱款的业主,由原1至4生产队的小组长分别负责纠集本组村民到现场阻扰建房施工以强行收取钱款,直至业主交纳钱款后才能继续施工。随后,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首次带领陈某丙、林某甲、陈某丁等人,并纠集部分村民前往上塘边小区阻扰业主施工建房,形成示范。而后,同案人陈某甲又召集同案人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等九个小组长开会,商定索要“赞助款”的标准,即独栋别墅按照每亩10万元交纳、联排别墅按照每户4万元交纳,如有人讲情可视况减少。

后在上述34户业主在上塘边住宅小区建房施工期间,同案人陈某丙、林某甲、陈某丁先后多次带领同案人等人,纠集同案人原1至4生产队部分村民即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同案人等人前往上述被害人建房施工现场索要“赞助款”,在业主提出手续合法并拒交赞助款的情况下,上述同案人及被告人聚众以言语辱骂、拉关电闸、驱赶工人、抢走工具、填埋孔桩、拆除破坏模板等各种方式阻扰施工,或以阻扰施工相威胁,并造成阻工损失。为能够顺利建房,并减少阻工损失,同时也惧怕日后生活受到滋扰,被害人翁某甲、杨某甲、倪某某等34户业主被迫先后向老体协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至8万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索要被害人游某某等人钱款共计19.5万元。

同期,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丁等人还商定,收取的款项老体协占10%,其他90%归原1至4生产队村民并由同案人林某甲、陈某丁、许某某三人共同保管,款项的支出均须由同案人陈某乙审批决定,并由出纳同案人许某某经手。上述款项被实际用于发放参与阻扰施工人员的误工补贴、社区修路、向原1至4生产队55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食用油等;其中,同案人林某甲、陈某丁等人均从中领取了误工补贴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未领取补贴。其间,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75万元转移至被告人陈某丁个人账户,准备分发给原1至4生产队村民,因有异议而又存回老体协账户。至案发,上述索取的款项共计已被支出近70万元,剩余款项60余万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自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截止2019年8月16日,累计退赃人民币150万,其中上述已报案的共计34户被害人均已收到被勒索款项共计134万元并出具谅解书,另有经审查未认定为本案被害人的钱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账本、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上塘边住宅小区地籍档案规划材料、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各类票据、领条、会议记录、谅解书等、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丁等人供述及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视频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1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4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3354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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