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楼**号,住西安市灞桥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向被害人李某甲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以李某甲和其发生性关系时拍摄的裸照、视频相威胁,声称如果李某甲不给钱就将其裸照和视频发给其家人和网络上,以此来勒索李某甲钱财,李某甲被迫通过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转给张某某共计8.0950万元,后张某某以同样方式勒索李某甲100万元人民币未果,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转账截屏、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并强行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