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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罪)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6********,汉族,专科毕业,逮捕前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害人查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网易狼人杀”游戏中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中旬,张某某和查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奔现,二人在呼市吃住玩十余天。2020年1月23日,张某某返回其居住地南京,双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张某某要求查某某给其发裸照、与其视频裸聊,张某某将查某某的裸照及裸聊自慰视频保存于手机中。再后来张某某发现查某某与他人暧昧,对其日渐冷落,张某某想起自己与查某某恋爱期间已花费数万元,心生不甘。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双方共有的一个371人的狼人杀线下微信群内,发布被害人查某某个人信息、裸照、自慰视频,并恐吓查某某:如不赔偿他在双方恋爱中的花销,还会将其裸照、自慰视频发到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查某某迫于威胁应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截图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前科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单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娜

检察官助理:张书涵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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