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住址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经营的**加工厂内私设电镀生产流水线,通过加入锌块、硫酸锌、硼酸、光亮剂等化学品,从事铁丝镀锌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水污染防治措施,将镀锌后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内排水槽,直接排放至厂区外水沟,任其渗透到土壤和鱼塘中。经检测,生产车间总排水口锌含量284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10倍以上。厂区外水沟内的土壤、底泥锌含量25300mg/kg和5980mg/kg,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84.33倍和19.33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7表面处理废物规定(废物代码336-052-17),使用锌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锌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T,是有毒物质。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监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环保行政机关许可,私设镀锌流水线,非法从事电镀生产,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殿新
2021年2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电话:1340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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