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锡**电镀有限公司三车间工作,出生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无锡市惠山区**镇**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8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7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无锡市**电镀有限公司三车间东面生产线的3号(1)废气塔内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该单位围墙外纳污窨井内。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排放废水时被原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后经环保部门采样监测,该单位西北侧纳污窨井内积水污染物浓度:六价铬4lOOmg/L,总铬4350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5.原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制作的采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军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