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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乙(已起诉)为李某某提供牛皮油为其加工熬油。李某某(已起诉)在炼油过程中加入牛皮油、水、硫酸等原料,产生的废渣水排放到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炼油污染环境仍让李某某为其加工熬油,然后再将油回收销售给油脂厂家。2019年1月9日李某某正在为张某某及张某乙加工炼油生产过程中被石家庄市自然生态局新乐市分局当场查获。经鉴定,排放到深坑中的废渣水为危险废物。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炼油污染环境仍提供原料让李龙龙为自己炼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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