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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七台河市桃山区**废旧塑料回收站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住七台河市桃西街冬雪路**。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成立**废旧塑料回收站,主要经营废旧塑料回收加工。2015年9月搬迁至桃山区冬雪路(原桃山煤矿养兔厂院内)。2018年9月,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与七台河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回收站涉嫌污染环境,张某某在经营期间将回收废旧塑料制品(塑料瓶、中药颗粒瓶、机油桶、洗衣液桶等)按颜色分类,在粉料车间用粉碎机粉碎同时注水进行清洗后,将破碎料倒进造粒机进行电加热后拉丝,经过冷却进入切砬机切成塑料颗粒。粉料洗料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渣,通过水泵抽到车间内的暗井中,由粉料车间暗井中的管道将废水排至院内井中,废碴料倾倒至收购站厂房北侧的荒地。2018年9月17日,七台河市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对废水及现场周围发现的废渣进行现场采样,后经黑龙江省致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该企业在生产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属于有毒物质。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张某某在生产期间,通过渗井共排放生产废水约360吨,向周边荒地倾倒废渣料约6.75吨。

经侦查,2018年10月17日12时许,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口头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桃山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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