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涿州市码头镇码头村开设电镀加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未采取任何环保排放措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等方式直接排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鉴定,渗坑内土壤中含有锌、铜、镍等重金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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