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区**巷(**污水站**侧一瓦房)进行黄金提炼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倒入房屋内的渗坑,废水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经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光明分站监测,退镀槽内的污水废液(样品编号:DW19122401A)PH值为1.39,总铅为0.971mg/L,总镍为24.4mg/L,总铜为2.50mg/L,总锌为1.06 mg/L;渗坑内的污水废液(样品编号:DW19122401B)的PH值为1.00,总铅为5.2mg/L,总镍51.5mg/L,总铜为830mg/L,总锌为6.46 mg/L。监测结果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PH值6-9,总铅1.0mg/L,总镍1.0mg/L,总铜1.0mg/L,总锌3.0mg/L),水样监测结果涉案渗坑的PH值超标,总铅超标4.2倍,总镍超标50.5倍,总铜超标829倍,总锌超标2152.3倍。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减轻污染,赔偿全部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发现张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区**巷(**污水站**侧一瓦房)内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当日18时16分许,将张某某移交至光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的案件事后补救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为对现场渗坑内和退镀槽采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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