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号,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路**号**馆**栋**房。因涉嫌洗钱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2日,因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区段的建设需要,广州市**局**区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花国土预字[2013]20号),拟征收包括**粮所**粮站、广州**(集团)公司**火车站在内的土地共计84.6459公顷。同案人于某某(已判刑)得知此消息后,在未经报批报建的情况下,自行于2014年年初在位于**粮站外侧、土地使用权属于广州**(集团)公司(**火车站)的地块上抢建了两栋厂房(自编16栋、18栋)。为了骗取在征地范围内的自编16栋的征地补偿款,同案人于某某找到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代持上述物业,并利用其担任**粮所所长、**粮所征地工作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配合花都区征地办开展相关征地工作的过程中,假冒**粮所的名义与同案人黄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地使用协议,将协议签订的时间倒签回2009年11月10日。2016年3月21日,同案人于某某又假冒**粮所的名义向花都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上述物业是**粮所拥有且无任何争议。2016年5月20日,花都区政府征地办作为甲方与**粮所(乙方)、同案人黄某某(丙方)三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甲方补偿乙丙两方自编16栋补偿556100元,补偿提前搬迁奖励41345.58元,共计补偿597445.58元。三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花都区征地办将上述款项转给**粮所,**粮所收到上述款项后转给同案人黄某某。2016年6月13日同案人黄某某根据于某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人民币597445.58元转入其指定的被告人张某某名下36028926010********的工商银行账户。
2009年至2017年期间,同案人于某某利用担任**粮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粮所杨屋粮站物业改造出租的过程中为租户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刑)提供帮助,以占“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2016年12月17日,杨某某通过其43674233260********的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人张某某3602892601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于某某利用担任**粮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粮所**粮站物业改造拆迁过程中为租户杨某某提供帮助,以占“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45万元。2016年1月22日,杨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43674233260********向被告人张某某36028926010********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50万元。2016年12月26日,杨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5万元。2017年3月8日,杨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以上杨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85万元,其中245万元为于某某受贿所得。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于某某的同居女友,明知上述款项为于某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给于某某使用,接收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29.744558万元。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卡取、支付购房款等方式将上述款项从其36028926010********工商银行账户中转移。2018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杨某某、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阮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买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公馆**栋**房,联系电话1392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7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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