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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洗钱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日照**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日照市莒县**镇**村,住日照市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7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徐某某、费某某(另案处理)等为谋取非法利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徐某某为了逃避打击而使用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收取走私货物的费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徐某某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按照徐某某要求为其专门申办农业银行卡供其收取走私款项,后在徐某某要求下将其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徐某某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在徐某某的安排、指示下,为其收取款项、进行银行转账、购物消费等非法活动,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掩饰、转移资金共计7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施某双转账30万元。

2019年12月5日,经徐某某安排,为其购物消费3660元;

2019年12月6日,经徐某某安排,给万某转账57000元,给张某宗转账3000元,购物消费114元;

2019年12月7日,经徐某某安排,给吴某柑转账55万元;

2、2019年12月1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施某双转账25万元和21万元,共计46万元。

2019年12月17日,经徐某某安排,为其购物消费1019元;

2019年12月18日,经徐某某安排,给孙某缘转账15万元;

2019年12月18日至19日,经徐 某某安排,给潘某均转账5万元;

2019年12月19日,经徐某廷安排,为其购物消费500元,给徐某玉转账30万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施某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徐某某等人从事走私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克峰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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