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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康店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新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新大新超市附近处时,与正在道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王某某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日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秦某某、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道路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维晓

曹译文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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