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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胡同**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城**栋**门**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4年1月21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AK****号273路宇通牌大型普通公交车在长春市宽城区沿北凯旋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公交273路万龙第十城站点停车降客,未关好右侧后车门起车行驶,致下车乘客董某某、杨某某倒地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报警并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杨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张某某与死者董某某家属于某甲达成赔偿和解。尚未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释放证明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户口本复印件、门诊手册、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送达回执、刑事判决书;

2.证人于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长)公(交)鉴(尸检)字【2019】123号检验报告;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为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各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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