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青草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D**号小型轿车沿范毛路由西向东行驶,7时55分许在范毛路**加油站附近路段与路上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碰撞,本起事故导致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粤D**号小型轿车损坏。事发后张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张某甲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学飞
检察官助理:方龙胜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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