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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庄**镇**村**号,住址**。2019年8月27日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鲁******号面包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莘县**庄**镇**村路口北附近时,与步行的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相撞,致于某甲受伤、于某乙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于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一级。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886513****。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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