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3时4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良驾驶1辆粤BR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V031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经鉴定,制动性能技术状况异常),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下架山镇石盘村路口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经交通繁杂、施某某人行横道村庄路口时某某减速行驶,且疏忽大意对路面环境观察严重欠缺,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致与被害人马某某兴驾驶的1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兴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甲良本人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良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兴某某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良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良就医完毕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继续调查,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良一方某某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付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1800元作为经济补助金,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不追究张某甲良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人口信息等;2.证人马某某辉、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良的某某;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等;6.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良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李某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良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
5. 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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