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邯郸市**县**村**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5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顺***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口的被害人丁某某相撞并碾压,致丁某某受伤,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档案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10007****)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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