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AMR***号小型面包车沿庞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KM+3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撞伤。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7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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