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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巷**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路**所旁**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 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开始,多次介绍谭某某、吴某某、向某某等人到市区各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1日凌晨01时许,张某某介绍谭某某到英德市英城浈阳中路**宾馆,为嫖客曲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曲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了6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元介绍费转发至张某某;

2、2020年7月15日凌晨01时许,张某某介绍吴某某到英德市英城浈阳东路**酒店,为嫖客周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了600元给吴某某。后吴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将200元介绍费转发至张某某;

    3、2020年7月15日凌晨03时许,张某某介绍吴某某到英德市英城浈阳东路**酒店,为嫖客邓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了300元给吴某某。后吴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将130元介绍费转发至张某某;

4、2020年7月22日凌晨02时许,张某某介绍吴某某到英德市英城浈阳东路**酒店,为嫖客曾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曾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了300元给吴某某。后吴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将130元介绍费转发至张某某;

5、2020年7月22日凌晨01时许,张某某介绍向某某到英德市英城浈阳一路**酒店,为嫖客何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何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了300元给向某某。后向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将130元介绍费转发至张某某。

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八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检察官助理:唐嘉妮

2020年11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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