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村**组,现住址江西省彭泽县**道**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彭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据集中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20日分别退回彭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述于2008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2013年起,其利用自家经营的杂货店作为中转站,接收邪教组织提供的各类生活物资、内存卡、宣传册、纸条等邪教物品并发放给其他邪教成员。2018年9月25日,彭泽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检查,并查获存储卡24张、视频播放器4个。

2019年11月20日,经九江市公安局认定:1.张某某持有24张TF卡;2.提取的相关文件有4类文档,合计51583个文件,具体如下:(1)MP4视频1467个,共计531小时37分55秒;(2)MP3音频文件7475个,共计1358小时36分0秒;(3)TXT文档37992个,共计398,528,850字节;(4)WMA音频4649个,共计746小时19分45秒。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认定意见书;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杨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