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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加工厂**第**排,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加工厂**第**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某某酒后无准驾类型驾驶证驾驶清远临5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英德市峰光西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英德市峰光西路翡翠银湾门口路段时与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无准驾类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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