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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2********,汉族,初中肄业,住**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时31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张某乙、纪某某等人现场查获,并于当日1时40分在**县**医院对张某甲抽血化验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 李乐迪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四十七页,补充材料一页,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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