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镇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河县城关镇沱河路金港湾小区北门,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五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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