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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车,由建瓯市东门工业园区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小区路口(大灯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由民警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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