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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陶然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凤凰大街交汇处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梓瑄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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