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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万载县城沿河西路梓福桥头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7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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