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 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两轮普通摩托车从本市集美区杏林西路“新时代KTV”出发前往海沧区,行驶至马銮路“市16”灯杆路段时,碰撞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车损及张某某头部等处受伤的后果。事发后,途径群众拨打了“110”、“120”电话。被告人送医后,民警对张某某抽取血样待检。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27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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