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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2006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7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9年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12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A*****黑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从城关镇康民路家家酒楼到凯旋门KTV,行驶至城关镇闸桥路与堤坝路交叉路口,因与人发生冲突,被城关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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