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安阳市**********号,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小型轿车沿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行驶至水冶镇广场步行街路段时,被安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15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乙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39.5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范某某浩证言;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证明;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39.5mg/100ml,超过80 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